6. 上訴

─ 若對定罪或刑罰不滿,都可在14日內向法庭提出。
    ( 在獄中可向福利官提出申請。)

如被法庭裁定有罪,應於散庭後立即與代表律師商討,應否就判決和判刑提出上訴,裁判署上訴需判決後14日內提出申請。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則需於判決後28天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