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用假證、假名會入獄?》

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42條 :虛假陳述、偽造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
最高刑罰 :罰款$150,000及監禁14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用虛假的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入境證、回港證、身分證明書、簽證身分書、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旅遊通行證來港,即屬違法。

例子一:
小李第二次來港工作被拘捕,入境處在核對指紋時,發現他在兩年前曾使用另一個名字的雙程證來港,因此把他帶上法庭;控告他使用虛假陳述證件,他結果被判入獄12個月。

例子二:
嘉輝偷渡來港,用$5,000買了一張身份證,在逛街時被警察查身份證,發現這原來是已有人報失的身份證。嘉輝因此被控持有偽造身份證明文件,最後被判坐監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