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09/19/2008 - 07:29 — mnbhk
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賄賂
第5條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 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即屬違法。
例子
文仔在港工作時被警察拘捕,文仔以為像原居地慣常的做法,用錢就可以解決事情,於是把$2000元交給警察,希望警察放過他,怎料警察再加控他「行賄」,他被判入獄18個月﹗
注意﹗
因不同地方的文化差異,以金錢去換取對自已較佳的利益,在其他地方可能司空見慣,或是尋常不過,在香港,這是屬於賄賂,是嚴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