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無證工作賺錢會犯法?》

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41條 :違反逗留條件
最高刑罰: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任何持有雙程証、旅遊、或商務簽証入境的人士,在港期間,接受有金錢收入的工作,即屬違法。

以下情況不能構成罪行:
1) 在餐廳、酒吧、卡拉OK、夜總會消遣;
2) 在街上觀光停留,站在街上;
3) 與朋友聚舊談心,(並需不觸犯第二部份的法例)。

例子一

輝仔跟旅行團來港,到?後便自由活動,他跟隨同鄉到卡拉OK吧工作,上班不久警察查牌,輝仔被捕並被控「違返逗留條件」

。例子二

小天以自由行到港,有晚他在卡拉OK吧消遣,剛巧遇上警察及入境處聯合緝捕行動,把小天帶回警署,由於小天並非在港工作,堅決拒絕簽署任何不符事實的文件,並行使權利,致電律師及親友,因此,警察沒有足夠証據控告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