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先開口,會犯法?》

(公廁、街上、按摩場及酒吧都會中招)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法例?
~ 先開口跟客人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
  發出訊息
~ 在談話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價錢。

例子一
   某日阿俊在酒吧門口等人,一名客人前往兜搭問價,阿俊回應並與該客上樓。剛入門不久,便有警察敲門,隨即把阿俊以「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拘捕。而該名客人願意以嫖客身份作警方証人。
審訊當日,阿俊否認控罪,該名嫖客作供時亦承認主動問價,辯方律師即時指出表面證據不成,指被告在言語、行為、表情、及衣著等各方面無引誘成份。因此法官接納,阿俊無須答辯,當庭釋放。

例子二
華仔在酒吧等客,一名客人經過,華仔向他一笑然後說:「你好」﹗男子回應「你好」,跟著華仔說:「悶嗎?需要有人作伴嗎?」男子說:「多少錢?」。華仔 說:「600」。男子點頭願意成交,隨即到賓館開房,客人拿出600元給華仔,他接過錢後除去外衣,忽然有人敲門,華仔開門見到警察,而房內該名客人同時 表露警察的身份,華仔以「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銀包內600元作為証物,華仔亦罪名成立。

以下情況不會構成上述罪行:
1) 在餐廳、酒吧、卡拉OK、夜總會消遣;
2) 在街上觀光停留,站在街上;
3) 客人先開口,而你回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