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09/19/2008 - 07:28 — mnbhk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3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第144條: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賣淫場所
第145條: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7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證明場所符合「賣淫場所」定義,或有證據顯示有不只一次的性交易在場所內發生
~出租單位的業主或租客等是明知單位用作賣淫而讓他繼續在領有牌照的場所(如指壓)收受金錢及提供性服務(性交、口交、私處按摩等)亦會觸犯法例,
~最可能拘捕方法是警方放蛇、假扮嫖客,或是掃蕩。
例子一
Leo自設地方,他在例假時請Nelson到他的地方做替工,每天收回$300皮費。警察查牌時把替工帶到警署落口供,並把Leo拘捕,控告他「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
例子二
Leon自設地方接客,他因身體不適,要休息一段時間,不會開工。而他老友旭仔與家人不和,離家出走,所以到Leon 工作的地方暫住。旭仔要交該單位的租金及自己負責水電費。旭仔登報紙在那裡做生意,而且沒有告訴Leon。Leon在毫不知情下,被控告「租客等准許處所 經營作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法官因相信Leon全不知旭仔用該單位做性工作,而判他無罪。
注意﹗
~ 此法例主要針對中間受益者或分租取利者(扯皮條或馬伕)
~ 通常連同「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見 第8頁)或第131條「導致賣淫」(見第 9頁)同時起訴。
~ 此法例亦會針對自設地方的哥哥仔,經常請替工及代人租屋的哥哥仔必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