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帶人或介紹人去搵食工作會被控告?》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1條:導致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 促使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性工作者
~ 促使另一人離開香港或在香港,意圖使他居住或經常出入賣淫場所。

例子一
安仔一直在酒吧作調酒師,因欠下大筆卡數,無力償還,工餘時上門替客人按摩作幫補。燊哥介紹他到日本做哥哥仔賺錢,在約見介紹人期間,警察到場把燊哥拘捕,控告燊哥導致賣淫。

例子二
   阿立與阿明是同鄉,阿明失業近一年,一直找不到工作。最近鄉下母親中風,急需要錢醫治,但他經濟十分拮据,於是找阿立商量。阿立勸阿明與他一起入行,因可 以賺快錢。阿立剛開工不久,踫到警察掃蕩,查牌問話,阿立苦苦地向警察求情,說自己新入行,是透過阿明介紹,希望警察可網開一面。誰知弄巧反拙,阿清被撿 控多一條「導致賣淫」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