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兩人一齊起工作會被檢控?》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 (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刑罰: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3年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0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 超過一名性工作者同時進行或安排性交易
~ 經營主要有2名以上的性工者提供性服務
~ 協助管理:在場內收錢或帶位都有可能被檢控

例子一: (雙飛:兩人一起提供性服務)
阿昌一向自設地方。有天,阿昌的熟客要求他找人來雙飛,豈料原來那個熟客是警察,並放蛇把他們扣捕,控告他們「經營賣淫場所」。由於阿昌安排老友開工、而兩人同時提供性服務,因此被判有罪。

例子二 :(輪流)
昌哥一向有主職,晚上租了一處地方接客賺錢,因感到每月支付六千元多的租金相當吃力,恰巧老友阿恆有意自設私家地方接客,於是昌哥便與阿恆分房租,大家互相分擔租金、水電。誰有客,就在那地方開工。二人從未試過同一時間出現。
怎料,某天被警察放蛇,二人被控「經營賣淫場所」。由於警察証明,該處有兩名哥哥仔提供性服務,兩人同被判有罪。

例子三:
阿添除了做熟客外,一直有朋友介紹客人給他,當有朋友介紹客人時,他通常會

前往朋友的地方提供性服務。阿添閒來沒事幹,就在朋友的地方的休息室打發時間,定時定候替朋友做電話聯絡、做清潔、買廁紙袋袋。某日,警察放蛇,阿添以「協助管理經營賣淫場所」被拘捕檢控。

例子四:

 

阿榮除了做熟客外,亦有朋友介紹客人給他。當有介紹時,通常會前往朋友的地方提供性服務。某天,阿榮閒來沒事幹,就往朋友的地方探望他。正當阿榮打著私人 電話時,警察放蛇,以「協助管理經營賣淫場所」把阿榮拘捕。阿榮行使權利,堅決拒絕簽署不合符事實的文件,並致電律師及親友,故此警方沒有足夠証據控告阿 榮。

 

注意﹗

 

雖然此法例通常針對較大型的場所,自設地方的哥哥仔亦要留意,以下的例子,避免犯法﹗